被限制出境人可提供「銀行保付支票」為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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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公司負責人,因該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達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而被依限制其出境。其因業務所需急於出境,可否提供銀行保付支票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
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限制出境人依規定經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受限制出境人如提供經銀行保付之支票,因保付銀行對上項支票負絕對付款責任,無虞到期不獲清償,是其提供上開票據,應予解除其出境之限制;惟如提供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因該支票於到期後,是否可獲兌現,尚不能確定,自不能認屬相當財產擔保,則無法據以辦理解除其出境之限制。
文章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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