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指的是贈與人每年贈與他人財產之總金額在111萬元以內者,免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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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人以為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就是贈與財產給子女只要每名子女受贈金額不超過111萬元,即可免繳贈與稅。(註: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
事實上這是錯的,國稅局說,所謂贈與稅免稅額係就贈與人而言,並非以受贈人為標準,例如某甲有兩位子女,若同時各贈與90萬元,雖然每位子女受贈未超過111萬元,但某甲已在同一年度內贈與共180萬元,超過111萬元免稅額,應就超過之69萬元核算贈與稅。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有意規劃節稅之民眾應確實了解法令,否則一旦贈與後又無法撤銷的話,屆時需多繳一筆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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