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走廊不屬於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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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請復查案,申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係屬道路,應適用前揭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以騎樓走廊面積土地,其使用原則上不得有礙通行,但非完全不得使用收益,與上開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要件不合,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所指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之土地,惟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本件系爭騎樓走廊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道路之定義,與遺產稅核課無關,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遺有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仍須以符合上開稅法規定為前提要件,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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