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應申報繳納遺產稅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姐妹之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又因前揭贈與財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併同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之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該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漏稅額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分局最近查核1件被繼承人高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高君生前將銀行存款帳戶中400萬元提轉至其子女之銀行存款帳戶,涉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情事,核認高君死亡前贈與其子女400萬元,因繼承人申報高君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前2年內贈與之款項,故除應補徵贈與稅外,該筆款項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按違章論罰。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勿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延伸閱讀文章:
- 99年1月14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可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額
-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為準
-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
- 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10%,立法院通過
- 繼承人承受農業用地,自承受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即應作農業使用,始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
- 信賴保護原則與遺產稅申報違章處罰之觀念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