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或檢舉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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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檢舉人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度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給付該等獎金時,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申請時,再予補發。
檢舉獎金屬分離課稅所得,檢舉人受領該類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亦即免予填報,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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