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3月5日新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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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業經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月7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薪資所得無須再區分係按月給付、非固定薪資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6%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特別留意生效日(97年3月7日)之前後薪資所得扣繳之作業方式:本年3月6日以前給付之薪資,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亦即區分薪資給付方式分別扣繳;本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則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至本年3月7日至3月31日間給付之薪資,應按該期間之給付總額辦理扣繳;本年4月1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應按各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新扣繳辦法之施行,財政部特訂定緩衝期,即本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未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者,請扣繳義務人儘速於本年6月底前辦理更正等事宜,切莫置之不理,以免逾期而受罰。
文章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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