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之扣繳率調降囉!
Posted by on
非居住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自97年3月7日起調降,調降情形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調降幅度達2成。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調降幅度逾4成;至於其他所得部分,扣繳率則未調整,仍維持為20%。
文章來源:
財政部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Login to post comments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交付非即期支票應扣繳之方式
- 營利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 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應課徵所得稅
-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 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 個人雇主僱用之外籍幫傭、看護工應注意所得稅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課稅規定
- 大陸地區海運事業及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