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次期未及時申報,可否再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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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又依財政部93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林小姐所詢問事宜,依規定如進項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仍可於5年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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