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點業已調高
Posted by on
公私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如係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就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因為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之調整,財政部於96年12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62830號函公布之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已調高,以納稅義務人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例,96年度每月薪資所得為49,001至49,500元須扣繳2,030元,97年度起調高為54,501元至55,000元始須扣繳2,030元。該局已將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放置於該局網站(www.ntak.gov.tw)法規總覽\作業規定\綜合所得稅項下,供民眾下載使用。
您可以參閱:發放薪資所得自97年3月7日起要按新規定辦理扣繳
文章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Attachment | Size |
|---|---|
| 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161 KB |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交付非即期支票應扣繳之方式
- 營利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 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應課徵所得稅
-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 大陸地區海運事業及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 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 外僑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課稅規定之變革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網路申報元旦春節假期不打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