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被繼承人所遺保管箱,應事先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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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價值,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併入遺產總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漏報遺產情事,應於被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文章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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