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方式篇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每當到了報稅時節,除了需要明瞭相關稅法規定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仍如以往,有
- 網際網路申報、
- 利用二維條碼軟體申報及
- 人工填寫申報書申報等三種方式。
人工填寫申報書申報有下列兩種申報書:
- 簡式申報書與
- 一般申報書。
- 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 財政部審查通過之金融機構核發之金融憑證或是
- 未取得上述之憑證者,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得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
透過報稅軟體以網際網路傳輸的申報方式。
已領有憑證民眾檢視手邊憑證有效期限,如果對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的申請及使用有疑問,可至
- 自然人憑證網址http: //moica.nat.gov.tw或
- 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twca.com.tw/itax查詢,或
- 撥打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117或
- 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02)2370-8886
洽詢。
尚未申辦網路憑證的民眾,儘速就近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櫃檯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或向97年財政部審查通過19家金融機構臨櫃申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金融憑證,以利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若您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者,須再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若您不想人工手寫申報書,另可利用:
- 電腦登打二維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但仍須將該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電子申報程式下載
- 或更便捷地使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登錄申報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將申報資料傳輸國稅局(網址:http://tax.nat.gov.tw/)。您可以向19家金融、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申請金融憑證。
無法列印之申報戶,可攜帶檔案磁片前往各國稅局,國稅局將提供列印服務。
如果您的所得來源符合下列條件,使用簡式申報書比較方便:
- 應開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薪資、利息、公司分配的股利、合作社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
- 全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含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
- 採標準扣除額、
- 無投資抵減稅額、
- 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 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
- 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
請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請使用一般申報書,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另行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現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論使用何種申報方式,均免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如尚未收到或不慎遺失上開憑單,可向所得給付單位索取或要求補發,亦可依規定於申報期間上網際網路或向國稅局查詢扣(免)繳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扣抵稅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仍須一一備齊供稽徵機關查核。
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 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目前沒有提前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因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辦申報或自行採用網路報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外,現行尚無提前結算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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