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足額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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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繳之稅款已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並就該欠繳稅額先行開立12期遠期支票,是否即可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1規定,欠繳稅捐及罰鍰,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足額擔保後,始能解除出境限制。
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故公司雖已就欠繳之稅捐開立遠期支票分期繳納,但因每期之支票是否兌現尚不得而知,所以仍無法解除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須俟每期支票均兌現繳清欠稅時,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 1.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文章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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