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何避免被檢舉虛報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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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該局已接獲不少民眾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薪資,此類案件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除要補稅受罰,如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或偽造文書,並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被檢舉虛報薪資,該局彙整以往查核經驗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後,如要轉包,要找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下包請款時,應取得下包商開立的統一發票,勿以下包提供之工資表權充憑證(發票)。
二、發放薪工資,最好以轉帳方式直接撥入員工金融機構帳戶。
三、如以現金方式發放,發放時最好由員工在薪工資表上以簽名來代替蓋章。
四、薪工資發放,儘量避免由他人代領,如無法避免,要請代領人另行簽立代領轉發切結書。
五、僱用員工時,務必核對其身分證正本,再留存其身分證影本,可避免影本被變造過,將來查對無門。
六、勿貪小便宜購買薪工資表來權充費用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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