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上半年係租屋居住;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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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上半年係租屋居住;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可否同時申報列舉扣除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上半年係租屋居住;下半年始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其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項費用發生期間,雖無重複,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房屋租金支出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是納稅義務人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有利者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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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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