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治病需要,依醫師處方在醫院外購買醫院所沒有之藥品,該藥品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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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原則上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其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之醫藥及生育費,且係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
但如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內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藥費可憑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於外購藥品、數量之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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