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國外之顧問費,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給付國外之勞務報酬,未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除補稅外,仍應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除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外,須於給付國外之勞務報酬(佣金、顧問費、廣告勞務、技術服務報酬、權利金)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營業稅稅率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處罰鍰。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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