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借新還舊時,如何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常採「借新還舊」之理財方式來因應,因此,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因換約或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則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而非減除新貸款之全部利息支出。
例如,90年購買自用住宅貸款400萬元,至95年底該貸款餘額240萬元,96年為減少利息支出,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360萬元,若96年全年度借款利息為13萬2千元,則96年度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僅能就95年底餘額240萬元比例計算(13萬2千元×240萬元/360萬元=8萬8千元),申報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88,000元,而非以新貸款360萬元之利息13萬2千元來列報。
該局指出,為證明新貸款與購屋借款有關,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清償證明,貸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供查核。
延伸閱讀文章:
- 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投資型保單 將課所得稅
-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
- 放寬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標準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500元
-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