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兒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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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獲某君於95年間匯款500萬元給他的女兒作為嫁妝,漏未申報贈與稅,經補稅處罰在案。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在兒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又依同法第12條之1及第22條規定,95年度起贈與稅免稅額調增為111萬元。子女結婚當年度,父母若無其他贈與情事,依上述規定父母可各自贈與價值211萬元之財物不用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在兒女嫁娶時贈與之財物,如超過稅法規定之金額時,記得要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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