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申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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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稅後純益亦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成本2,000,000元,致漏報所得額2,000,000元,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故予以補徵稅額500,000元,並處0.8倍罰鍰400,000元;另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課稅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亦同時短漏該筆稅後純益1,500,000元,該公司雖主張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補稅處罰,未分配盈餘部分不應再予處罰,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仍就該短漏之稅後純益1,500,000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未分配盈餘,如發現有短漏報之情事,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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