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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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參與傳銷事業之個人日益增加,對於綜合所得稅常不知如何申報,該局就可能發生之所得類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以批發價向公司訂購產品,再以建議零售價銷售給顧客,其間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屬營利所得,自9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介紹下線加入直銷業,下線業績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其扣繳憑單格式欄為9A,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提示憑證認列費用者,可按給付總額扣除一般經紀人的必要費用及標準(96年度為20﹪)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公司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其扣繳憑單格式欄為92,無必要費用及成本,其給付總額應併計個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前揭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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