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月薪資所得大幅增加時,可選擇查表或改按6%扣取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薪資所得扣繳率已由過去的10%調降為6%,無須再區分是否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而由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係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6%扣繳。
由於修正後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薪資扣繳改採以「月」計,不論當月發放次數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逐次累加計算扣繳;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載應扣繳稅款係按所得累進計算,故當所領取薪資所得達到一定金額後,查表所扣繳的稅款就會高於按6%扣繳率所扣繳稅款。因此,當某月份員工所領取薪資所得不只一筆,且累加當月所得金額合計數較大時,即可選擇由先前按查表扣繳改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如此所領取薪資所得方不致有「變少」的感覺,但同一月份仍應按「全月已給付總額」逐次依該選定同一方式辦理扣繳,然全年度尚無變更次數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好采頭公司於97年4月5日給付阿貴薪資56,000元,嗣又將於同月20日給付營運工作獎金50,000元,由於阿貴已填報單身且無其他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申報表,若好采頭公司沿用3月份按查表扣取稅款方式辦理阿貴4月份的薪資扣繳,則須以全月給付總額106,000元按表載金額扣繳稅款8,640元,但阿貴有感於年所得不高,且工作獎金並非經常發生,而原先每月薪資56,000元按查表所扣繳的稅款2,140元,其全年累積扣繳稅額已足夠抵繳應納所得稅額,故4月份選擇改依「6%扣繳率」扣繳稅款,則4月全月份薪資所得僅須扣繳6,360元(106,000元×6%=6,360元)即可。
承上例,若阿貴均選定查表扣繳,則原給付薪資56,000元已扣繳2,140元,嗣加上工作獎金50,000元,當月給付總額106,000元查表扣繳8,640元,則因前次已扣取稅款2,140元,故此時再補扣差額稅款6,500元(8,640元-2,140元)並將全部扣繳稅款於5月10日前向代理國庫金融機構繳納即可。
最後,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稅法賦與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稅款有正確計算之法定義務,不論各月份選定採查表或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均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逐次累加計算應扣繳稅款,於扣減當月前次已扣繳稅款後之餘額補扣差額,以免因短扣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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