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現金或銀行存款需作為繳現困難之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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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如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成現金或銀行存款,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將列入繳現有無困難之審酌。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因此,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抵繳,此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3號解釋甚明。上揭條文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為限,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依財政部97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050250號函釋及規定,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時,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需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請實務抵繳,必須以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始得辦理。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其他實物,或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只准以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繳納部分限額,辦理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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