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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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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