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除補稅、處罰外,仍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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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除補稅、處罰外,仍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指出,經常接到納稅人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查明確有虛報情事,除剔除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費用,予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外,情節較重者,尚須移送法院偵辦。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時,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況,應勇於提出檢舉,以免損及自身權益;至於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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