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入庫前發生之包裝費應屬營業成本,因銷售目的發生之包裝費則列為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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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屬營業成本項下之包裝費列報於營業費用,經該局依法轉正查核後補徵稅額。
該局表示:某營利事業經營健康食品批發業,該局於查核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其在營業費用項下列報巨額之包裝費,顯有異常,經查其進口之健康食品,係以箱或公斤為單位整包進口,並委由其他營利事業以玻璃瓶及鋁箔盒等材料分裝成一定數量(如50粒或100粒)為單位出售,核係屬入庫前發生之包裝費,並非因銷售目的發生之包裝費,乃依規定將上開包裝費轉正營業成本查核。因該公司未提示存貨簿、期末存貨明細及相關成本表報等資料供核,其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經該局依核定營業收入淨額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4﹪核定營業成本。
該局進一步表示包裝費究為營業成本抑或為營業費用,應以商品與包裝是否具有必然性之關係為準,倘包裝屬於商品之部分(如飲料之容器、糖果之包裝紙或包裝盒),自屬成本之一部。反之,僅為顧客攜帶方便或廣告宣傳目的使用之包裝紙、紙袋、紙盒等則屬營業費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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