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虛報薪資事證明確,雖撤銷檢舉,國稅局仍將繼續究辦
Posted by on
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民眾接獲薪資扣(免)繳憑單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薪資給付單位或金額不符,懷疑有被虛報薪資時,應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後,確定有虛報時,再檢附該扣(免)繳憑單、在他單位工作證明、領取薪資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扣繳單位應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如涉及虛報屬實,縱使私下與檢舉人和解,基於租稅公平乙義,國稅局仍將繼續依法究辦。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銷,徒增作業困擾。探究撤銷原因,多係因檢舉人從事非固定性工作或臨時工,接洽的人多為工頭,不清楚其受僱對象之營利事業名稱,或不明瞭薪資給付方式,於接到扣繳憑單後,未經查證即向該局提出檢舉,經查詢後,才知為自己疏忽,始撤銷檢舉。因此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懷疑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再提供具體事證向該局提出檢舉,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強調,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或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銷,該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並不因撤銷即停止處理。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 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 9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開始,暫繳稅款依調降後17%稅率計算
-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實際營業業別純益率辦理申報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之規定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