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移送執行經執行徵起應納稅額半數者,不得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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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將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藉由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稅款繳納,若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稅額確有不服而提起訴願者,請先行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逾期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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