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考慮結束營業,無銷售行為,故未購用統一發票,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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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多件營業人因考慮結束營業,無銷售行為,故未購用統一發票,亦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遭核定滯(怠)報金之案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用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遭核定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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