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已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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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如已由繼承人其中一人出面申報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申報,且納稅義務人仍為全體繼承人,因此有短漏報遺產而應受處罰時,基於全體繼承人均有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之義務,處罰之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林君於96年6月間死亡,全體繼承人共有5人,經其中一位繼承人甲君於6個月之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案經查獲尚有短漏報遺產800餘萬元,短漏遺產稅100餘萬元,遂依法就短漏稅額處以一倍之罰鍰,並以全體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嗣後另一位繼承人乙君主張遺產稅申報之內容,完全是其兄甲君一人所為,甲君趁被繼承人林君病危時,盜領被繼承人存款,以致有短漏報遺產情事,其惡意隱匿侵佔遺產,不應歸責於其餘之繼承人,因此不應負罰鍰責任。因遺產稅已由一人申報者,依法應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為申報,一人申報行為之利益與不利益應及於全體繼承人,未出面申報遺產稅之繼承人,不能以不知情而主張免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繼承人申報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並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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