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營利事業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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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營利事業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7百多萬元,主要係外銷商品瑕疵之賠償款,惟未能提示足以確認瑕疵責任歸屬之證明文件,且該公司單筆匯出金額均超過50萬元,該公司因亦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3款規定,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之適用,致未准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或出口報單及運寄之證明,或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或減收外匯之證明文件,依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憑以列報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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