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經檢舉及調查前已補繳之稅款,雖於調查後始補報,仍准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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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涉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逃漏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有關該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貨時,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若取具涉嫌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實質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查得某營業人於調查基準日前已自動補繳虛報之進項稅額11萬餘元及加計利息1千餘元,雖遲於調查基準日後5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有關該已補繳稅款部分,仍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交易行為時,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若不慎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發票時,應趁早自動向稅捐稽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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