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之儲值金收據不可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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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營業人問:該公司之公務車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扣繳高速公路通行費,因儲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而取得之收據,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可否於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速公路通行費係屬規費性質,並未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論係以現金、以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或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儲值金支付通行費,於支付、預購或儲值時所取得之收據,尚非屬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可提出扣抵,若誤將該收據提出扣抵,而形成漏稅者,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論罰,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該局籲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檢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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