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勿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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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區張小姐來電詢問,由於一時疏失將統一發票轉供其關係企業使用,已於國稅局查獲前發現且申請報備更正,為何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處新台幣3千元罰鍰,除前項違章情形外,處新台幣6千元罰鍰。
張小姐誤將其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雖於稅務機關查獲前,自動申請更正,但其違章事證明確,仍須依前揭規定處罰鍰新台幣3千元。另國稅局因可經由營業人開立發票與所申購發票號碼交查即可查得上述違章情事,沒有僥倖機會,所以特別提醒營業人勿將自有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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