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夫妻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Posted by on
本市楊先生來電詢問登記在其配偶名義下的房屋,由其借款支付利息,離婚後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仍能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本例楊先生離婚後應與原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與原配偶已不在同一申報戶,登記在原配偶名義下房屋由其借款支付之利息,即不能再享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