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9370號
主旨: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
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司商工行政服務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333。
(四)傳真:(02)23942702。
(五)電子郵件:ptho@moea.gov.tw。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為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事項暨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司減少資本申請變更登記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配合本國公司最低資本額之調降,爰修正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因收購、股份轉換申請發行新股登記,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補送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十二條 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第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現行條文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時,其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期限,爰將「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為「公司」,以規範各類公司申請登記之期限。 |
|
第十四條 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於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第十四條 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於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配合本國公司最低資本額已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有限公司為二十五萬元,爰修正本條文。 |
|
第十六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
第十六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
收購、股份轉換之登記,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爰修正第三項。 |
| Attachment | Size |
|---|---|
|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 25 KB |
| 修正附表: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 754.5 KB |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