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兩岸人民交流日益頻繁,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因此該局特別將相關規定歸納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1.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2.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並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3.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4.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屬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第一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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