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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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交所得應併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 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 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拍賣年度(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有完整買進、賣出合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者,可按實際交易產生的差價申報所得稅,虧損者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供當年度或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要適用此規定,仍須申報;沒有保留或無法取得買進、賣出交易資料者,則直接按財政部每年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報繳所得稅。
因此房屋遭法院查封拍賣,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相關憑證,則即使法拍所得款項實際已用於償債,不論債務人有沒有拿到拍賣款,都要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拍賣年度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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