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查帳者,應依規定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併結算書申報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並申請查帳者,請依規定檢附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等書表。
該局指出,為執行業務所得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劑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申請採查帳核定案件,無論是採用網路、二維條碼或是人工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請務必填寫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併同申報,並將該表格裝訂於申報應檢送附件首頁(或裝訂於繳款書表文件之後),俾利國稅局移送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所得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惟該局發現申請查帳之業者常因申報時未檢附前述表格,或填寫非黃色訂本式表格,或表格裝訂順序不易辨識抽取,造成徵納雙方申請更正重核案不必要之困擾。
該局籲請依帳證查核所得之執行業務所得者及其他所得者,請依式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如屬未設帳記載,同意依財政部頒定之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之業者,則請填寫「收入明細表」。另業者如使用個人電腦記帳,亦應於使用前向國稅局申請備查。前述表格請就近向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洽取,請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資料科協助辦理。
- Login to post comments
Printer-friendly version
延伸閱讀文章:
- 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營利事業交付非即期支票應扣繳之方式
- 投資型保單 將課所得稅
-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放寬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標準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500元
-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