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計子女資金,應注意每年免稅額標準及贈與人與受贈人間之資金流向轉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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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有一案例:某贈與人每年皆與其太太在免稅額100萬的限度內,由夫及妻帳戶各分別轉帳贈與給兒子及女兒,某年,先生原規劃要先贈與給太太,再由太太贈與給女兒100萬的部分,因銀行疏失而直接由先生帳戶轉帳至女兒帳戶,致先生帳戶之轉帳記錄,經加計其轉帳給兒子100萬元之後,已有轉帳200萬元給子女之記錄,致超過100萬免稅額而遭補稅。
國稅局提醒大家,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111萬,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各次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同一個人,各次贈與給他人財產總額累計在111萬為計算標準;另亦要提醒大家注意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資金流向轉帳紀錄,以免因認定不同而遭補稅。
遺產及贈與稅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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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繼父母,如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 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不能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即論斷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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