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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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最近要與另一公司合併,其帳上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尚有餘額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時,在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已經没有盈餘可作分配,故應該在清算完結日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營利事業合併時,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將合併消滅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計入存續或新設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計入的稅額不能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因此,合併消滅公司必須在合併生效日,就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也就是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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