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年所得合計如超過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即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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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度有利息及其他等所得合計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0.4倍罰鍰。
張君不服,主張其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誤以為稅款係由稅捐單位直接核定,並按核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即可,並非故意要逃漏稅捐,本件處以罰鍰,顯不公平,請求撤銷罰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取有應稅所得者即應誠實申報。張君既有應稅所得,即應盡誠實申報及繳納稅負之法定義務,張君未依規定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之責,核有該當處罰要件存在。該局已依所漏稅額酌情減輕處0.4倍罰鍰,顯已考量張君之違章程度並做適切裁罰,其所訴核不足採,乃予以駁回。
國稅局在此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全年所得合計超過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請務必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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