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填寫復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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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將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 原處分機關。
三、 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四、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五、 受理復查機關。
六、 年、月、日。
以上是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法律行為,要依法律規定辦理,這樣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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