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支付的國外佣金,應注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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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支付的國外佣金,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費用扣除,為維護營利事業之權益,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注意之相關規定。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國外佣金時,應檢附仲介契約書,如未能提供仲介契約書,應提示具有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與仲介者往來的函電,該函電的貨品名稱、數量、價格等條件及內容應與買賣合約書可相互勾稽,始能證明確實提供仲介勞務的事實。其屬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的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憑予認定。國稅局特別提醒,支付予以下三者的國外佣金,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國稅局表示,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應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在臺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的收據;超過3%者,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進一步呼籲,若經查獲營利事業申報不實外銷佣金支出藉以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除了追繳本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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