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購員工宿舍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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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購員工宿舍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員工宿舍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係提供對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其可提升員工之向心力,進而提升產品之銷售,參照財政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因此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自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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