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屋出售之課稅規定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除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表示,前項所稱「持有1年以上」係指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年,或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年者。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其用地超過上項標準者,應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惟若個人係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與建設公司合建者,該個人如僅出售土地,則免辦理營業登記。
至於建築用地一般均無地址,應以何地為營業登記之地址?該局說明如下:
(1) 如建屋出售者在工地並無銷售行為,可以其實際銷售之地址辦理營業登記;
(2) 如其工地即為營業場所,則以該地房屋拆除前之地址或申請臨時門牌為營業地址,必要時由稽徵機關予以設籍課稅。
文章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 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 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9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開始,暫繳稅款依調降後17%稅率計算
-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實際營業業別純益率辦理申報
-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之規定
-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