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遇有解散情事時,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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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公司遇有解散情事時,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特彙整說明如下:
一、決算及清算期間盈餘一律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
(一)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辦理申報
(二) 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
三、依前項(二)規定,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申報時點分別說明如下:
(一)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二)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以後,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次年5月31日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某公司96年10月1日辦理註銷,如已於96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免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96年12月31日前未清算完結,係於97年5月31日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97年5月31日以後始清算完結者,則應於97年5月31日申報期限前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註銷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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