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暫停營業,當期已無營業額但仍有進項稅額,准予申報
Posted by on
依財政部78年9月4日台財稅第780278579號函釋,營業人於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如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應准予受理,其申報之溢付稅額,依同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留抵應納營業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若有上揭情形,請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將溢付稅額留抵應納營業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文章:
- 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 委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請勿再心存僥倖,賦稅署公開營業人逃漏稅手法
-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應按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
-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上限核給規定自99年1月1日實施
- 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