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屋,其所收取之各期房屋價款,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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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房地產景氣復甦,建設公司紛紛投資興建新案,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各建築業者,如屬預售房屋,其所收取之各期房屋價款,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又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
若因故未能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則至遲亦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請各建築業者應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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