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資金移轉以規避遺產稅,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民眾可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以內方式進行移轉,達到節稅效果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每年免稅額111萬元,另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遺產稅免稅額779萬元,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喪葬費111萬元,另遺有配偶者尚可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45萬元。(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
近來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95年中死亡,於死亡前10天陸續提領現金予其養女乙君108萬元及妹妹丙君656萬元。乙君主張108萬元係其於95年初結婚時甲君所贈與,至丙君於取得受贈656萬元款項後,其中560萬元支付躉繳之保險費,其餘96萬元則轉為其本人定期存款。依規定乙君取得超過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部分之8萬元及丙君取得之656萬元,合計664萬元應認屬甲君生前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例,甲君之繼承人僅養女乙君1人,其死亡時遺留遺產總額為120萬元。甲君生前贈與乙、丙君合計764萬元係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依法視為甲君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是甲君遺產總額核定為884萬元,經減除免稅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零元,尚無應納遺產稅額,惟需繳納贈與稅額54萬7,500元。本案倘甲君生前未作無償移轉現金規劃,則其遺產總額雖仍為884萬元,除無應納遺產稅外,尚無須繳納贈與稅情事。
該局特別指出,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資金移轉以規避遺產稅,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民眾可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以內方式進行移轉,達到節稅效果。
遺產及贈與稅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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