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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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利用自己住家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冰品店等副業,無設立招牌及僱用員工、營業金額不大,此種情形,是否須要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稅法課徵營業稅,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銷售貨物之情形,其營業行為即屬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範疇,若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將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如民眾以自己住宅從事早餐店、小吃店等營業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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